關于加強新股發行監管的措施
發布時間:2014-12-16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證監會公告〔2013〕42號)和《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5號),為進一步加強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過程監管,現提出以下措施:
一、中國證監會將對發行人的詢價、路演過程進行抽查,發現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路演推介過程中使用除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的,中止其發行,并依據相關規定對發行人、主承銷商采取監管措施。涉嫌違法違規的,依法處理。
二、如擬定的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上限)對應的市盈率高于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在網上申購前三周內連續發布投資風險特別公告(以下簡稱風險公告),每周至少發布一次。風險公告內容至少包括:
(一)比較分析發行人與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差異及該差異對估值的影響;提請投資者關注發行價格與網下投資者報價之間存在的差異。
?。ǘ┨嵴埻顿Y者關注投資風險,審慎研判發行定價的合理性,理性作出投資決策。
發行人應依據《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確定所屬行業,并選取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發布的最近一個月靜態平均市盈率為參考依據。
三、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將對網下報價投資者的報價過程進行抽查。發現網下報價投資者不具備定價能力,或沒有嚴格履行報價評估和決策程序、未能審慎報價的,中國證券業協會應將其列入黑名單并定期公布,禁止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網下詢價。主承銷商允許不符合其事先公布條件的網下投資者參與詢價和配售的,中國證監會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